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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废气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8月15日实施

生态环境部近日批准发布了《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等5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026年8月15日实施,具体如下: 

 一、《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1470-202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六价铬的测定。该方法与便携法(HJ 1450-2026)互补,形成 “现场筛查 + 实验室确证” 闭环。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进样量为 5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5 mg/L,测定下限为 2.0 mg/L;进样量为 20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2 mg/L,测定下限为 0.8 mg/L。 对于较清洁的地表水或地下水,进样量为 1 00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μg/L,测定下限为0.08 μg/L。

 二、《水质 11种脂肪族二元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71-202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首次建立水中增塑剂类新污染物多组分同步检测方法,支撑新污染物治理。脂肪族二元酸酯(如己二酸二辛酯)为环境激素,广泛用于塑料、涂料,首次纳入常规监测。

 适用于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A)DMAz)、己二酸二正丙酯(DPA)、己二酸二异丁酯(DIBA)、己二酸二正丁酯(DBA)、癸二酸二正丁酯(DBS)、己二酸双(2-丁氧基乙基)酯(BBOEA)、己二酸二正辛酯(DOA)和癸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S)等11种脂肪族二元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取样体积为 200 mL,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3 μg/L~4 μg/L,测定下限为 12 μg/L~16 μg/L。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水质 9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472-202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微囊藻毒素-RR、微囊藻毒素-YR、微囊藻毒素-HtyR、微囊藻毒素-LR、微囊藻毒素-WR、微囊藻毒素-LA、微囊藻毒素-LY、微囊藻毒素-LW和微囊藻毒素-LF共9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保障湖库、饮用水源地水生态与饮水安全。 

 直接进样法:进样体积为20.0 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2 µg/L~0.4 µg/L,测定下限为0.8 µg/L~1.6 µg/L,详见附录A。直接进样法不适用于海水样品测定。

 固相萃取法:取样体积为2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进样体积为10.0 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01 µg/L~0.02 µg/L,测定下限为0.04 µg/L~0.08 µg/L。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473-202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统一便携式红外仪器技术规范,规范现场快速执法,支撑 “双碳” 与大气污染协同管控。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碳(CO2)便携式红外吸收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SO2、NOx和 CO2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检测,该类仪器的设计、生产可参照使用。在近红外光区有吸收的其他气体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土壤和沉积物 35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474-202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首次建立土壤 / 沉积物中35 种有机磷农药多残留同步检测方法,支撑农用地安全与土壤污染管控。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35 种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 35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10.0 g,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 mg/kg~0.05 mg/kg,测定下限为 0.12 mg/kg~0.20 mg/kg。 < 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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